原标题:负责任投资——基金管理人ESG能力建设之ESG合规体系搭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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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合规理念已从消极被动型合规升级为主动赋能型合规,本文将从基金管理人ESG管理能力建设出发,分析ESG合规如何为投资与商业赋能。
作者:高俊 周杨洁
摘要
ESG逐渐成为投资领域的热词,ESG合规也成为投资机构和公司主动追求的目标,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我们欣喜地注意到,企业关注的合规要点早已不再局限于反腐败贿赂、反垄断、反舞弊等消极的、重在风险防范的传统事项,而是延伸到了环保、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等更积极的、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事项。可见,企业的合规理念已经从消极被动型合规升级为主动赋能型合规,企业采取的合规行动也呈现出从防范型到进取型的转变。本文将从基金管理人ESG管理能力建设出发,分析ESG合规如何为投资与商业赋能。
前言 基金管理人ESG管理能力建设的出发点和目标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发布的《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连同标准格式的《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协会。根据《绿色投资指引(试行)》,上述要求主要适用于公开和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并不强制适用,而仅仅是推荐其根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性地参照适用。尽管如此,上述要求仍得到了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重视。
随着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绿色投资年度报告的截止时间接近,一些基金管理人借此机会回顾了过去一年内本机构及投资项目的ESG表现,发现了ESG对其投资活动的价值和意义,也总结了其在ESG方面的薄弱环节。近期笔者收到一些基金管理人的咨询,希望由法律专业人士(例如律师)协助其搭建内部ESG合规体系,做好ESG管理能力建设。总结下来,作为基金管理人,搭建ESG合规体系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向监管建议的、国际提倡的ESG标准靠拢,彰显自身能力,提高受认可度;
- 投资人越来越关注ESG领域,他们对基金管理人的ESG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因此,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以实际行动回应投资人对ESG的关切,以获得投资人的青睐;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ESG管理能力建设的基本原则
基金管理人ESG管理能力建设并非是为迎合碳中和等议题而开展的表面工作,也绝非一朝一夕的工作,事实上,世界范围内,基金管理人等投资及资产管理机构对ESG议题的关注和实践已有多年的历史。2005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牵头发起了负责任投资原则(PRI)及相关倡议,于2006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公告。PRI是一个由全球各地资产拥有者、资产管理者以及服务提供者组成的国际投资者网络,致力于促进更可持续的投资。该组织鼓励投资者采纳六项负责任投资原则,世界范围内许多的投资及资产管理机构也通过践行这些原则而获得了不错的回报或避免了损失。这六项原则包括:
- 将ESG议题纳入投资分析和决策过程。(We will incorporate ESG issues into investment analysis and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 成为积极的所有者,将ESG议题整合至所有权政策与实践。(We will be active owners and incorporate ESG issues into our ownership policies and practices.)
- 寻求被投资机构适当披露ESG信息。(We will seek appropriate disclosure on ESG issues by the entities in which we invest.)
- 推动投资行业接受并实施PRI原则。(We will promote acceptance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s within the investment industry.)
- 建立合作机制,提升PRI原则实施的效能。(We will work together to enhance our effectiveness in implementing the Principles.)
- 报告PRI原则实施的活动与进程。(We will each report on our activities and progress towards implementing the Principles.)
以上PRI负责任投资六项原则为包括基金管理人ESG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则为此提供了目标和原则、基本方法、监督与管理机制。此外,由于ESG相关的信息已经逐渐被很多证券交易场所纳入信息披露要求中,在各大市场上,可供研究学习的ESG相关报告数量都比较充足。道琼斯、富时罗素、MSCI等主要评级机构也推出了与ESG相关的指数产品,例如MSCI ESG领导者指数(MSCI ESG Leaders Indexes)、MSCI ESG关注指数(MSCI ESG Focus Indexes)、MSCI责任投资指数(MSCI SRI Indexes)、MSCI ESG广泛指数(MSCI ESG Universal Indexes)等,并且公布了其评级框架。基金管理人在评价某个投资机会时,可以充分借鉴评级机构的ESG评价体系,将来,若其投资的公司因ESG表现突出而获得这些评级机构的上调评级,甚至获得评级机构颁发的ESG相关奖项时,这些公司的证券价格将有很大的可能性得到提升,基金表现也会因此而提升。综上,基金管理人开展ESG管理能力建设时,可以参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引,可以借鉴全球范围内杰出的上市公司、评级机构、投资机构、咨询公司公布的ESG相关报告、倡议、评价框架和评价指标,综合考虑本地化的评价体系以及优秀的实践做法。
知名评级机构提供的ESG评价框架具有完备性和逻辑性,为基金管理人的ESG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些通行的参照系。然而,不同类型、不同投资方向的基金管理人所需要具备的ESG管理能力不尽相同,不同基金管理人的ESG合规体系也不完全具备可复制和可迁移性。正如博时基金管理层接受《投资时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博时基金在充分评估了外部第三方ESG评价体系后,认为各家外部评价体系都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无法单独直接拿来使用。比如MSCI的框架完备性较高,但是对A股企业的评价区分度不高且指标方面不太适用中国的实际情况,对A股评价整体偏低。国内评级公司在指标方面本土化做的较好,但是在评价系统的完备性和逻辑性上稍显不足。考虑到这些现状,博时基金搭建了内部ESG评价体系,充分参考了MSCI的评价体系,但是在指标方面进行优化,选取适合A股企业的指标,充分考虑了目前重点关注的ESG议题,包括股东权益、关联交易、商业道德、供应链管理、产品质量和安全、员工福利、气候变化、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核心议题的重要性评估会根据客户需求、行业特点和市场趋势进行调整。尽管ESG合规体系的内涵和外延可能比单纯从投研角度涉及的ESG评价体系广泛得多,但博时基金管理层的上述评论依然适用于我们本文探讨的ESG合规体系。综上,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其现有投资组合以及拟投资的目标中的不同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及不同阶段,结合内部决策与执行的流程,在符合受托责任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量身打造符合本公司情况的ESG合规体系。
第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ESG合规体系简介
基金管理人的ESG合规体系比投研角度的ESG评价体系范围更广泛。基金管理人ESG合规体系一般应包括以下事项:
- 将ESG纳入公司战略;
- 指定负责ESG相关工作的岗位及人士(专岗或兼任);
- 建立和使用内外部ESG专家库、知识库、数据库的原则和方法;
- 投资决策前,对项目ESG表现进行评价的原则与方法;
- 对所投项目的ESG披露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的原则和方法;
- 对所投资项目的ESG事故事前防范、风险切割、事中关注、事后跟踪与追责的原则和方法;
- 公司内部全员参与ESG培训的原则和方法;
- 将ESG管理能力及所投资项目的ESG表现水平的高低纳入到关键岗位的工作绩效指标中;
- 基金管理人自身ESG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编制及披露的原则和方法。
在上述基金管理人ESG合规体系的各个部分中,基金管理人最关心的往往是对项目ESG表现的评价方法,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对该项目投资与否的重大决策。为将ESG对投资决策的影响力贯彻到每个具体项目并且保持一套客观、稳定、前后一致的评级体系,我们通常建议基金管理人制定投资项目ESG评价参照表及与之相匹配的决策流程,并将其运用到每个项目中。也即:首先,按照投资项目ESG评价参照表为具体项目打分,将其评定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或者按其他更细化的分层标准进行评定;其次,针对不同的ESG风险等级的项目,需在决策流程中引入不同的设计,以示区分并引起决策者的重视,例如,针对ESG低风险项目,由项目投决会表决;针对ESG中风险项目,通过项目投决会后仍需董事会表决;针对ESG高风险项目,由项目投决会、董事会一致同意,方可做出投资决策,等等。
投资项目ESG评价参照表中包含的因素应当是综合的、逻辑完备的,受篇幅限制无法逐项介绍,下文将通过几个常见的因素进行举例说明:
- 投资标的企业的业务是否会对环境、人口、社会稳定产生敏感的、多样的或者空前的重大负面影响?
例如,大型水坝和水库、大规模的林业、农业及农用工业(包括数量巨大的农药和除草剂项目)、采掘业(包括采矿、重大石油与天然气开发以及主要水渠)、大规模黑色及有色金属经营、大型港口与海港开发、大型火电和水电开发、危废处理等类型的项目将有可能伴随着人口重新安置带来的社会风险,湿地、林地等自然栖息地受破坏,丧失生物多样性等环境风险,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等环境风险,对自然遗产或文化遗产的破坏,等等。从法律角度而言,一旦发生上述风险,可能招致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许可、巨额的罚款及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对于企业存亡有直接的重大后果。从财务及商业角度,一旦发生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投资无法收回、连累声誉。综上,如某一投资项目可能面临上述潜在的ESG风险,则有必要将其界定为ESG高风险项目,为其匹配更严格的决策流程。
- 投资标的企业的业务和管理是否会对员工的工作条件、健康与安全状况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例如,采掘业、火力发电业等项目,在前期施工作业以及项目运转维护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服装制造业、包装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制造业、石油及橡胶制品业可能面临劳动强度较大、超时加班、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多等问题,对于制造端出海的项目,还可能面临海外劳动用工中常见的员工来源不稳定或不规范、签证不合规、人权问题等。如果发生上述风险,同样有可能招致罚款及民事赔偿,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等。因此,有必要根据其风险因素的多少、防范措施的强弱等,综合界定其ESG风险高低。
- 投资标的企业的治理现状如何,是否足以遏制腐败、贿赂、洗钱、招投标舞弊等重大负面事件的发生或在该等事件发生时有效地降低其影响?
例如,如果标的企业在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CPI)排名较后的国家和地区投资或经营业务,尤其是其在当地从事了政治捐献等行为,则其潜在的腐败、贿赂风险可能较高;如果标的企业在涉及大型合同的领域或者公共领域投资或经营业务,例如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石油与天然气、采掘业等,则其潜在的腐败、贿赂、招投标舞弊等风险可能较高。对于以上这几类标的企业,其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透明度的高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发生上述腐败、贿赂、舞弊等严重影响商业信誉甚至可能招致制裁及刑事责任的重大负面事件的可能性。也即,如果标的企业在清廉指数排名靠后的国家投资或者在腐败贿赂及舞弊风险高发的行业投资,且又没有建立和执行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规则来遏制风险,则应当将这类企业的ESG风险界定为较高的等级。
除此之外,投资项目ESG评价参照表中可以设置更多其他常见的关注点,例如:标的企业是否突然或不明原因地变更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会计人员、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是否有结构严谨、运转正常、保持良好会议记录的董事会?是否开放了投诉或举报热线或邮箱来接收来自于员工或供应商及客户的投诉、建议与反馈?其最低工作年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符合当地的标准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或通行标准?其员工结构和招聘条件等是否反映出歧视?其包括ESG信息披露在内的整体信息披露水平如何?等等。
投前的ESG风险等级界定与尽职调查在关注点和审查范围上可能有一定的重合,但是,我们强烈建议在全面的尽职调查正式开始之前先行按照投资项目ESG评价参照表来启动ESG风险等级界定的工作。如若尚未全面尽职调查,仅从其区位和行业等角度以及其他公开信息就能将某个投资标的界定为ESG风险等级高的标的企业,则这一信号意味着,如果仍然打算启动尽职调查,则务必在此阶段对标的企业ESG现状投入更多的关注和资源。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ESG相关披露及报告
现行监管规则对基金管理人的ESG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一些要求和规范。例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绿色投资指引(试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多元化的绿色投资产品开发。发行、运作主动管理的绿色投资产品时,应披露绿色基准、绿色投资策略以及绿色成分变化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每年开展一次绿色投资情况自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绿色投资理念、绿色投资体系建设、绿色投资目标达成等。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评估报告连同《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表》(参见附件一)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此外,《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的附件一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表也将以下几条标准用于衡量基金管理人的ESG管理能力,也即:是否公开披露绿色投资理念及应用方法、是否有定期设定并披露绿色投资目标完成情况、是否有定期披露绿色投资产品的绿色程度、是否有定期披露绿色投资产品的成分变化情况、是否有使用定量的方法披露所投资产对环保、低碳、循环的贡献。
尽管上述指引主要适用于公开和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及其产品,针对直接股权投资类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暂未出台强制的ESG披露要求,但基金业协会亦推荐其参照《绿色投资指引(试行)》进行ESG相关披露,包括自评价及年度报告。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ESG能力建设之现状和展望
根据我们的观察,基金管理人对ESG合规、ESG能力建设的重视程度正在逐渐提升,从上文提到的基金管理人聘请律师为其搭建ESG合规体系的例子可见一斑。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报告(2021)》精华版中可以看出,根据基金业协会以发放调研问卷的形式收集了解到的信息,与2020年相比,在2021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对ESG的关注度有一定的提升,然而,将ESG纳入战略、投资决策、建立ESG团队或计划建立ESG团队的基金管理人的占比不高,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图1:节选自《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报告(2021)》精华版第25页
开展ESG能力建设的需求和目标绝不是基金管理人仅有的,很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重点领域的非上市公司都有此需求,并且付出了行动,收获了效果。未来,我们期待更多的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公司通过搭建ESG合规体系,切实提供ESG管理能力,践行负责任投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原则。
作者简介
高俊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合规和反腐败, 诉讼仲裁, 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
周杨洁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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